
2000年10月26日,发包人A房地产公司 与承包人B股份有限公司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友谊大厦”工程。2000年11月24日西安抓龙筋养生,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V集团公司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实际施工人承建该工程西安抓龙筋工作室。
实际施工人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停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承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及损失西安抓龙筋工作室,由发包人对其诉讼请求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实际施工人搬离工地内的模板、脚手架等所有建筑废料。其后西安抓龙筋工作室,发包人又申请追加承包人为反诉被告,要求其对工程质量责任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清理建筑废料。
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发包人作为本诉被告,有权以实际施工人(本诉原告)为反诉被告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范围应当依据当事人起诉范围确定。本案中,发包人主张工程违法分包及工程质量瑕疵并以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发包人之反诉请求,承包人应当参加诉讼,而且依据《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发包人向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有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发包人主张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违法转包,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西安抓龙筋,一审裁定认定‘因诉争工地的所有建筑废料系实际施工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所留西安抓龙筋工作室,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且不是承包人堆放,因而发包人持上述诉讼请求以承包人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亦应予驳回’,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承包人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裁定应当予以撤销。”西安有没有抓龙筋!西安抓龙筋工作室